2016 年 8 月 25 日,15:47

P 隨筆

每次開會,會議室兩排長桌,台電的人都集中坐在其中一排的尾端。黃重球沒來的時候,我看那一群人坐在一起,就是人數比較多而已。他來了,我在對面看,就馬上多了左簇右擁的架勢。

有一次和林院長的會上,我們提出一個問題:照現行的《電業法》,台電的負責人如果發生「任意間斷供電」,或者「不報請核准而停電」的情況,造成社會恐慌,他會有什麼樣的罰則?
這個問題我本來想問林院長知不知道,但覺得太失禮,就改問童振源發言人。童發言人很客氣地說他沒有研究。

照《電業法》第108條的第六款和第七款規定,台電負責人要受罰,但是罰則是微乎其微:「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民間連騎機車行駛禁行車道,都要被罰六百元,台電的負責人肩負國營壟斷事業,為全社會保證供電的重任,但是如果基於什麼原因而「任意間斷供電」,或者「不報請核准而停電」,造成社會的恐慌,結果卻只負擔「處三百元以下罰鍰」的法律責任?這個責任是不是太輕了?

當著林全院長的面,黃重球回答的時候沒什麼停頓:「有問題也是歷史原因所造成。叫我付的話,三百元也嫌多。」

研究過程裡,我們沒訪問到台電前董事長黃重球,有些可惜。 在我們和行政院開的會裡,黃重球前幾次都沒出席。後來台電同仁抗命不肯錄音並公布上網,經林院長訓斥之後,黃重球來出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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