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5 月 14 日,20:43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5月11日在立法院的協調會結論摘要】
上星期五,王榮璋立法委員召集「航空公司託運行動輔具及電池規定協調會」,當天由我先做簡報,再請與會各方人員討論,最後整理出結論。(與會人員名單列在本文後面的附錄)
我從六年前開始使用電動代步工具之後,確實感到對身障者的方便,也看到世界各地都越來越多人使用。尤其對老年人來說,即使不是身障者,也有需求。因此我們不論是為了跟上世界性的潮流,還是因應高齡化社會,都有必要對電動代步工具之使用有普及的常識。
就台灣民航局的法令規定來說,我們對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可能是全世界最鬆的。我們不只允許「非溢漏式濕電池」,還允許「溢漏式濕電池」、「鋰離子電池」等。
但是固然法令允許的範圍很廣,但是因為大家的相關知識與常識不足,包括機場安檢人員,因此反而造成諸多糾紛。王榮璋委員就說有關電池的會他開過十幾次,但問題依然存在。
而5月11日會上,我所準備的簡報及討論事項,都只是集中在「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的一種)上,希望起碼先就這一類電池有些共識。
當天我的完整簡報檔請看這裡:https://bit.ly/2KhVSHh
以下是會議結論的摘要及選圖(附圖中另有相關說明):
@第一類:有關法令是否落伍的問題
就我提出民國101年6月所發公函與清單之用詞與內容不一致之處,民航局人員表示:該公函原先是回答有關打火機的電池問題,未來將通令不可在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問題上再出示該公函;有關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事項,一律以清單為主。
@第二類:有關機場安檢單位如何解讀、公告並執行法令的問題
民航局會整理有關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可託運或攜帶登機的標準,並整理出一份懶人包,然後請松山、桃園等各地機場網站統一聯向這些內容。
@第三類:如何避免個別安檢人員任意解釋的問題
「鉛酸電池」確實在「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的項目之內。
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大隊長蔡啟仁表示:今後會就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安檢事項,對同仁進行特別說明與培訓。
@第四類:安檢單位與航空公司之間的權責問題
在旅客與航空公司訂位的時候,按航空公司的規定事先提供電池的種類及產品說明。
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的一種)是台灣機場允許託運的項目之一,到機場分離處理即可。
旅客需要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證書備查(非必查)。只要說明書或保證書裡有證明通過檢測標準即可。不需要電池的檢測報告書。
如果旅客忘記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證書,只要可以到網上找到證明該電池型號及通過檢測標準的說明,視同與紙本保證書同樣的效力。
@第五類:電池技術與規格標示,以及保證書問題
5月11日協調會上終於澄清:不需要一定是電池的檢測報告。旅客的電動代步工具之鉛酸電池(非溢漏式濕電池)說明書或保證書,只要證明「符合特殊條款 A67(Special Provision A67)或包裝指令 872(Packing Instruction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條件即可。
並且如前條所述:如果旅客忘記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證書,只要可以到網上找到證明該電池型號及通過檢測標準的說明,視同與紙本保證書同樣的效力。
【舉例說明】以我使用的這台電動代步工具而言,現在使用的是湯淺 REC Type 的電池。這種電池說明書如附件二,上面有註明「符合航空運輸IATA A67條款」。(請注意:只要符合特殊條款 A67或包裝指令 872兩項中的任一項即可。)
@第六類:身障者旅客的權益與參考國際標準問題
沒有特別結論。
但是因為身障旅客使用電動代步工具之電池,除了「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之外,還有「溢漏式電池」、「鋰離子電池」等,而我自己的經驗所在都只有鉛酸電池的部份,所以我建議民航局應該就所有各種電池的注意事項,特別準備一份完整的說明清單(含各種電池的一般俗稱),並以公函通知所有相關單位。
@會後整理的兩點補充說明與建議:
1. 如前所述:台灣對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可能是全世界最鬆的。我們不只允許「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之外,還允許「溢漏式電池」、「鋰離子電池」等。
但據我所知:其中「溢漏式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在許多國家都是或禁止,或檢查限制很多的項目。日航就禁止「溢漏式電池」。王榮璋委員說他的電動輪椅電池經常被嚴格檢查,則想必和他使用「鋰電池」有關。
我在國外各地機場被問的第一個問題都是「是不是鋰電池」。所以如果身障朋友考慮到出國使用的情況,我建議在這三種電池之中最好購買「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相對而言是問題最少的。5月5日在桃園機場發生的事,完全是機場安檢人員曲解所造成的個案。
2. 目前有些電動代步工具廠商的產品保證書與說明書都太簡單,對電池的規格說明,以及是否通過國際航空運輸特殊條款 A67 或 包裝指令872, 也說明不足。至於英文說明則更缺乏。
我當天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該要求各電動代步工具廠商在保證書及產品說明書上做應有之標示。但會中各單位說那屬於經濟部權責,因此當天沒有結論。這需要大家共同改善。
》附錄
5月11日 航空公司託運行動輔具及電池規定協調會 出席人員名單
交通部 空運管理科 科員 陳怡伶
交通部民航局 空運組李東陽專門委員 、吳英立科長
桃園機場公司 業務處許晉銘課長、營運安全處李孟佳副理 方家祥專員
警政署:保防組副組長黃藻鐃、科長馬中慧、警務正廖蒼鵬
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大隊長蔡啟仁、航空保安科科長沈明義、隊長葉永擇
中華航空 地服處 徐慧芳 資深管理師 貨運處 賴冠承 公關室 顏正琳副主任
長榮航空 運航管理部 薛荷馨助理副課長
釜山航空 台北分公司總經理朴鐘勳、台北分公司主任王玉君、機場代表陳姵吟、機場代表傅冠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祝建芳副署長、吳宜姍科長、魏子容科長
》相關閱讀:
【今天鉛酸電池沒有被錯誤對待了】https://bit.ly/2KjAmBY
【請王榮璋委員召開協調會討論的六類問題】https://bit.ly/2Im4ImC
【桃園機場航警局安檢標準混亂,對身障者的擾民問題】https://bit.ly/2wI1PLK
這份簡報資料是根據這篇文章提的重點整理出來的。
【請王榮璋委員召開協調會討論的六類問題】https://bit.ly/2Im4ImC
這是民國101年民航局給航警局的公函。
公函的用詞和內容和後面的清單很不一致。
所以,即使是所謂的「危險物品」,也不是絕對禁止的。
鉛酸電池就是「非溢漏式濕電池」,只要「符合特殊條款 A67(Special Provision A67)或包裝指令 872(Packing Instruction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就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並且以我的經驗和了解,鉛酸電池是國際各個機場疑慮最少
但是據我所知,很多國家的航空公司根本就禁止「溢漏式濕
民航局也允許「鋰電池」,和「非溢漏式濕電池」一樣也設
以我的經驗,「鋰電池」在國際各機場也是極敏感的。如果
王榮璋委員說他的電動輪椅電池經常被嚴格檢查,則想必和
因為民航局那份公函裡只提到「電動輪椅」的電池可託運,
我真希望他不是航警局或其他相關安檢人員。
這些名詞和內容的不一致,造成諸多混亂。
5月11日的會上,民航局人員最後表示:該公函原先是回
日航的違禁品裡,列有「溢漏式電池」和「鋰離子電池」。
所以我個人建議:如果想買電動代步工具出國用的話,最好
國泰航空公司對鋰電池也有特別注意條件。對「密封式蓄電
也請注意:國泰航空只准「非溢漏式濕電池」,但不准「溢
【桃園機場航警局安檢標準混亂,對身障者的擾民問題】https://bit.ly/2wI1PLK【請王榮璋委員召開協調會討論的六類問題】https://bit.ly/2Im4ImC
【今天鉛酸電池沒有被錯誤對待了】https://bit.ly/2KjAmBY
不但沒有對身障者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的提醒,
連「充電式刮鬍刀」的電池提醒也沒有,
只有一句「電動刮鬍刀可以攜帶登機」。
桃園機場和松山機場對電動刮鬍刀的電池有如此不同的規定
不只是5月5日那位王分隊長開始的時候一口咬定「只要是
看這位先生的留言,應該也是機場安檢人員,並且留言也很
如果身障者真聽了他們的話,以為鉛酸電池不行,改買了鋰
5月11日的會上,民航局終於確認把這些證明書帶在身上
並且,如果旅客忘記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證書,只要
我問光陽為什麼沒有註明符合「特殊條款 A67」或「包裝指令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光陽回答說,他們產品出廠,
當我跟他們再要一份電池的檢測報告時,他們說那就要
1. 把電池送回經銷商那裡檢測
2. 經銷商再向光陽申請證明
3. 然後等證明準備好
5月11日協調會上,我跟所有的人說:幸好我有司機,司
這份說明書上有註明:「符合航空運輸 IATA A67條款」。我問民航局那要符合「包裝指令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那一條呢?他們說 符合「A67」或「包裝指令872」兩條中的一條即可。
5月11日協調會上終於澄清:不需要一定是電池的檢測報
並且如前條所述:如果旅客忘記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
沒有特別結論。
但是因為身障旅客使用電動代步工具之電池,除了「非溢漏
為了方便身障旅客出國時方便安檢作業,政府應該要求廠商
至於出廠電池加一黃封條,則是基於王榮璋委員說也有身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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