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G 政府與政治

2017 年 12 月 25 日,15:50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聲音】

王景弘 (Tonyq Wang)這篇文章,有聲音。讓我想起前天深夜看他街頭直播,說「這只是開始」的聲音。很平靜,有點低沉,還沒有嘶啞,但很清楚的聲音。

全文值得每一行都細讀。也希望民進黨裡有人能把這篇文章轉給蔡英文總統一讀。

這裡我只摘一段,

『很多人都覺得政治是數遊行人頭的,但其實政治是講求未來的。你今天這麼對待這群人,你連一丁點跟他們對話的善意都沒有,甚至放任自己家的狗(立委)來嘲諷這群街頭運動者,他們未來會變成你一輩子的敵人。

『以我自己,我在意的不是修法,是粗暴的溝通跟粗暴的立法。他們用這種方式表現他們的「溝通」,用這種無視的態度面對群眾,民進黨愧對自己的人民。民進黨愧對對他抱持期待的年輕人。』

王景弘

民進黨對上街人民的意見還是一貫的訴諸這群人不是多數,其實是不是多數不是重點,而是這群人帶來的影響,就是民進黨會讓街頭變亂。

民進黨會讓北市街頭因為抗爭而被癱瘓交通,民進黨不如他所想的街頭運動起家,所以貼近群眾。

過去都是用藍營動員當藉口,可是這次的各大記錄都看得出來,這次的群眾完全不是藍營脈絡。

⋯⋯更多

2017 年 12 月 24 日,13:23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特別之二:年輕人+女性+新開始】

1223反勞基法修惡的遊行,我看了下午開場那一段之後,就去忙自己的工作,一直到晚上十點半左右才重新上網看新聞。這時不願意散去的民眾,在火車站附近地區持續避開警察的封鎖遊走。

台灣的媒體都在強調「即時新聞」,但這個時候的報導都離「即時」很遠,即使有媒體在做直播,也是間斷的。所以後來是對照穿插臉書上一些人的直播,守看不同路條的狀況,一看看了快四個小時。

其中要特別謝謝 TonyQ 和林瑞珠的直播。尤其林瑞珠的一直到快兩點。

這些人在台北橋下表決,討論要回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還是民進黨總部。選了前者之後,因為目的地被封鎖,所以一路人迂迴到台北車站東三門,一路人迂迴到捷運中山站;中山站的人再分兩路,A路再繞回東三門但進不去,B路則到了承德路和市民大道口附近。

最後在東三門的五十來人被警察團團圍了一個小時無法動彈之後,連幫他們和警察協調的律師都被押上了警備車,他們也或被抬或被帶走。

有些媒體還是把昨天晚上留在街上的人稱之為「一些勞工」。但我看到昨晚街頭這些人最大的特點,是年輕人,尤其是女性,她們不論在哪一路的直播裡,都是聲量最大的,都是吸睛的主角。

林瑞珠直播的一直是B路。我看到最後,也對B路這二十來個人的感觸特別深。怎麼看,這些年輕人,其中應該不是還在讀大學就剛出社會不久。不只不是勞團的人,也和所謂的「勞工」有別,也和過去活躍在工運圈的年輕人的FU 不同。如果關掉直播的聲音不聽,會讓人以為她們就是在年底時候不是去趕耶誕趴,就是去跨年晚會,在路上尋找失聯的同伴。

在大約一點半的時候,在不停地遊走了這麼久之後,他們聽說東三門那裡律師被押走,還有已經有人被警方帶走又丟包到大湖公園的消息。於是他們討論接下來再去哪裡,休息了三十秒,然後決定再繼續走。這時候林瑞珠的手機沒電,沒法繼續直播,我打電話問她他們是要去哪裡,瑞珠告訴我他們就是要不停地走,在行政院、黨部、車站、市民大道之間繞,一直走到天亮。

瑞珠說她要回去休息了。我說當然,我看得都很累了。而這些年輕人,他們有無盡的體力。

在瑞珠直播的過程裡,她也在路上遇見過去街頭運動熟識的人。聽她們對話,說昨天晚上這些年輕人在街頭「游擊」的方式很特別,和過去不同。我不知道這到底是否可稱之為「游擊」,但真是很特別的「游走」。

我不知道他們到底最後走到什麼時候,但可以確定的是昨天他們已經拉出和傳統勞團、工運不一樣的路子。

而TonyQ 在直播裡講了一句話:這只是開始。

我很相信這句話。

也祝那些決心一直走到天亮的年輕人順利。

林瑞珠 的直播之一 :http://bit.ly/2kP9tvc
王景弘 (Tonyq Wang)的直播之一:http://bit.ly/2kOqUw5

(本文附圖都是來自林瑞珠的直播)

相關閱讀:
【特別之一:把協助陳抗溝通的律師抓起來】http://bit.ly/2pignxM

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

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大家站著和戶外

2017 年 12 月 24 日,10:09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特別之一:把協助陳抗溝通的律師抓起來】

1223 反勞基法修惡遊行發生了一些事。我看到兩點特別的。

之一,是深夜到場想要協助陳抗民眾疏散的三名律師,被警方在沒有告知違反什麼法條的情況下押上了警備車。半夜三點獲釋後,他們在北檢門口與其他兩名律師會合,說明經過狀況。

我摘錄了一些聽到的警句:

「為什麼在國民黨政府執政的時期,律師在現場協助陳抗這件事情,警方其實是允許的,而為什麼民進黨政府執政之後,卻反過要對付律師,並且今天是先抓律師?」

「我們是回到警察國家,回到獨裁國家,回到暴力執法的時代嗎?」

「難道認為未來陳抗民眾比律師更好溝通嗎?」

「你說不出別人哪裡違法,卻把別人抓起來,這算什麼?就算你說錯,我還可以去法官那裡辯解…警察者是執法者,卻說不出法條…..」

這些律師說:沒有任何理由就抓人,這是妨害自由,他們一定會依法提出告訴,不讓這種情況在未來再出現。

陳為廷 有兩條律師們說明的直播。

part 1: http://bit.ly/2BVU7ML
part 2: http://bit.ly/2BYtB5I

相關文章:
【特別之二:年輕人+女性+新開始】
http://bit.ly/2DFc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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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廷的直播影片。追蹤

昨天 2:33 ·

三名律師在反勞基法案遭警方強拉上警備車。獲釋後現在到北檢門口與其他律師會合,說明現場狀況。part2

2017 年 12 月 23 日,10:02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不要頭上安頭,頭上鋸頭,鋸頭之後再安頭】

行政院應該撤回這次《勞基法》修法的理由,不只一個。其中之一,是賴清德院長自己說的。

12月7日,賴院長說:『這部源自於生產線「工廠法」時代的勞基法並不完善,後續勞動部應該立即著手全面檢視勞基法,盤點相關問題,啟動下一階段的修法,或制訂一部完整的勞基法』。

既然已經知道這部《勞基法》源自於生產線、工廠時代,已經不符時代需求、不完整,那就不應該在老舊思維上一修再修。

繼續沿襲老舊思維,結果就是去年修法,頭上安頭;今年修法,頭上割頭。
如果要再「啟動下一階段的修法」,很可能是割了頭之後又要想在哪裡安頭。

只有更換思維,重新制訂一部符合時代需要的《勞基法》,才能一勞永逸。
當然,換思維是最難的,但這也是政府和執政黨沒法迴避的。

立法院就請退回這一版修法,讓行政院儘快提出符合時代精神和需求的《勞基法》版本吧。

相關閱讀:

1223反勞基法修惡遊行 http://bit.ly/2zhHh8Z

賴揆:啟動下階段勞基修法 http://bit.ly/2BRH27a

沒有自動替代文字。

2017 年 12 月 21 日,20:11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之三:有關證人身分與搜索時間….】

王炳忠案相關的第三個議題,是他以證人的身分是否可如此被對待,以及搜索時間的爭議。今天台權會翁國彥會長的這篇文章,都談到了:

第一,是有關證人是否可如此被對待:

『在昨天的爭議中,我們不曉得王炳忠等人未來是否會轉換為被告身分,但在刑事偵查實務上,警調清早大動作登門拘提、搜索,通常都是針對具有相當犯罪嫌疑的被告,鮮少有證人會接受此等「高規格」待遇。王炳忠從被拘提到離開地檢署,人身自由被拘束長達18小時,若謂他實質上已被視為刑案被告,應不為過。因此,若檢察官未來真的將王炳忠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前日卻讓他以保護程度不足的證人身分,接受侵害強度相當劇烈的搜索、拘提與訊問,恐怕又會引發「玩弄被告於股掌間」的爭議;反過來說,若王炳忠在本案中一直維持證人角色,則檢察官有無必要針對不涉及犯罪、身世清白的證人破門拘提外加搜索,更涉及強制偵查手段是否牴觸比例原則的爭議。』

第二,是搜索過程裡可能涉及的兩個違法問題:

『更嚴重的問題是,支持者指出警調登門時出示給王炳忠的約談通知書與傳票,記載的到案時間為上午8:30,卻清晨6時許就開始搜索與準備拘提。對照調查局的新聞稿,也承認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王炳忠到場說明,被拒絕後再出示拘票進行拘提。若此一拘提過程屬實,至少有2個非常嚴重的違法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了可以科處罰鍰外,並得予以拘提。法律要求檢察官決定拘提證人前,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的程序,並由檢察官判斷證人不到場的理由欠缺正當性時,才可以進入下一階段的拘提,顯然寓有比例原則的精神,避免動輒對人身自由採取過於激烈的侵犯手段,亦即不該一出手就是撒手鐧。但刑事偵查實務上,仍不時出現同時手持「約談通知書+傳票+拘票」的辦案手法,只要當事人第一時間拒絕配合到場說明,警調馬上拿出拘票、強制拘提。然而,此種「三票合一」的拘提方式,形同架空前階段具有緩衝作用的傳喚手續,直接進入強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拘提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定「經合法傳喚」的拘提要件顯然也喪失意義。警調此次同樣以「三合一」的手法拘提王炳忠,我國的刑事被告人權恐怕也像即溶咖啡般再次被稀釋攪和。

『此外,若警調準備的通知書與傳票上,記載要求王炳忠到案說明的時間為上午8:30,則警調清晨6時許敲門,王炳忠自然沒有配合開門的義務,警調人員更無權認定王炳忠「拒絕配合到場查證」,而逕行進入下一階段的拘提程序。此處警調的傳票記載若屬實,將是非常嚴重的拘提程序瑕疵,並違法侵害人身自由。』

最後,翁國彥的結論不能不讀:

『到目前為止,王炳忠等人在形式上都仍只是這起國安案件的證人。相對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證人是配合國家調查、作為證據方法的第三人,檢察官若準備對證人採取拘提、搜索等強制手段時,必須遵守更嚴格、更符合比例原則的啟動門檻,以避免國家權力的濫用。特別是極敏感的登門「查水表」,涉及違反當事人意願、強行進入民宅的搜索與逮捕,對不涉及犯罪的證人居住安寧、人身自由的破壞非常劇烈,檢察官與法院在核發拘票、搜索票時都應更加謹慎與自制。

『但在這次王炳忠等人遭到拘提與搜索的事件中,突顯檢警調處理挑動敏感神經的《國家安全法》事件時,心裡的小警總依舊蠢蠢欲動,追求保護國家安全的目的輕易壓過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當我國政府譴責中國官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李明哲時,也別忘了在處理自身國民涉及的國安事件時,更應給予當事人有別於中國法制、最完整的正當法律程序保護,切勿以國家安全之名壓低我們原有的法制水準,卻向對岸處理李明哲案的粗暴與顢頇看齊。』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1/1263212

翁國彥/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等人遭警調人員登門搜索、拘提,引發新聞熱議。輿論討論此案所牽涉的法律問題,或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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