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3 月 18 日 – 之 1

P 隨筆

昨天新聞說:『前海軍中將柯政盛經台商牽線,替中國在海軍發展組織,介紹海軍周姓、徐姓少將與中國解放軍總政治部的將校級特務……最高法院昨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將柯判刑一年二月,牽線的台商沈秉康判刑一年定讞。』

今天新聞說:屏東空軍少校郝志雄,『前年被查出 4 度與卡拉 OK 店老闆萬宗琳,將我方「鷹眼」E-2K 空中預警機等軍事機密洩漏給中國,2 人合計收取 100 萬元酬勞,最高法院今維持高雄高分更一審見解,依洩漏軍事機密等罪判處郝、萬各 20 年與 14 年 6 月徒刑,全案定讞。』

兩個疑問:
1. 海軍中將「替中國在海軍發展組織」,只判刑一年二月,這是在鼓勵更多人不妨替中國在軍中發展組織嗎?

2. 空軍少校為了拿(100 萬元中的)79 萬元,就能出賣軍事機密給中國,國防部要不要出面說明一下這是怎麼回事?軍中的「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現在到底還剩什麼?

<中將共諜案 柯政盛退伍前就與中方接觸>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3507

<為 79 萬元洩軍機 前少校判囚 20 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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