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G 政府與政治

2017 年 12 月 21 日,17:11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之二:有關偵查不公開…】

檢調人員到王炳忠家搜索時,他開直播到底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蘋果日報昨天有沈靖家律師的一篇文章,立場是沒有,但後來邱太三法務部長則說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所以我也再請教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

沈靖家律師的基本論點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得公開,首先,「偵查不公開原則」是起源於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對被告未審先判,導致被告或關係人的隱私、名譽、安全等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也明文規定,偵查程序中執行職務之人員(如檢察官、律師等),不得公開或揭露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也就是說,只有偵查程序中的公務員和律師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根本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限制。 』

許玉秀同意沈靖家律師的這個論點。

今天看一家報紙又提到,王炳忠的直播可能涉及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我再請教沈靖家,他回答這個罪名(以及「洩漏國防秘密罪」)只適用於公務員,王炳忠不是公務員,當然不適用。

我又聽到有人說:偵查機關如果認為直播可能涉及滅證、串供,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2項的但書,限制或禁止這樣的舉動。這一點我又請教沈靖家,他的回答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只有規範律師,不包括被告本身。如果是針對被告,適用的是刑法第165條。這一條是以湮滅「他人」罪證為必要,如果被告是湮滅「自己」的罪証,則沒有刑責。所以如果檢調人員認為有湮滅他人罪證的可能,是可以制止的。在制止之後如果繼續故意為之,則也有遭到逮捕的可能。

因此,沈靖家的文章,最後也提醒一點:這種直播行為,『是否逾越反蒐證的「必要性」?是否亦構成串證行為?均為日後承審法院在認定有無羈押原因、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可不慎。 』

綜合以上,王炳忠昨天的直播,就算可能觸犯法律,也絕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至少邱太三法務部長是說錯了。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0/1262398

沈靖家/執業律師清晨6時,網紅老王仍在家熟睡,突然一陣急促的拍門聲擾人清夢,起身一看,發現大批人馬在門外,自稱為檢調單位,並持法院核發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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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21 日,08:36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之一:就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

王炳忠的案子,就檢調人員到他家搜索、拘提,他的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蘋果日報昨天有許峻鳴律師的一篇文章。我讀了之後,也再請教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

許峻鳴律師的論點是:「被告(不管是誰)無論在刑事訴訟上的任何階段,在面對強大的偵查機關時,都有依賴辯護人(律師)的基本權利」。

他這麼說,是因為「有多位學者從《憲法》角度析述,聽審權乃刑事程序中被告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在連結人性尊嚴的《憲法》基本價值後,應認為不應局限於法院的審判程序,而係適用於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再者,《憲法》第16條揭示的訴訟權保障包含武器平等原則,重點則在於必須維持檢察官與被告間相當程度的平等,調、警執行搜索時,為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舉,集合大量人力採取突襲式的拂曉行動,到場後並逕行扣押可疑物品及要求被告不得任意對外聯繫,實屬常見,亦有其必要性;但相對而言,被告一人則會突然面對高壓、恐懼及孤立無援的情形,若被告遭搜索時律師無法在場,則雙方實力懸殊過大,恐將難以認為符合此一原則。 」

許玉秀同意這個立場。

她說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在民國24年的規定就是如此, 民國71年修正第27條的時候,竟然沒有跟著修正,當然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因為既然可以隨時選任弁護人,在司法警察調查時,在場協助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搜索丶扣押時,比起訊問,搜索丶扣押是更嚴重的強制處分,當然更需要辯護人的在場協助。這是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防禦權所必要。

關於防禦權的概念,她建議可以參考釋字第582號和654號解釋,以及釋字第654號解釋她的協同意見書。未修法前,檢警調都應該以憲法保障犯罪嫌疑人防禦權為據,將刑事訴訟法第150條擴大適用於偵查階段。

許峻鳴律師最後的結語是:「律師不是偵查中搜索的妨礙者,而是參與者;律師在場提供當事人即時的事實分析及法律意見,並對有疑義的搜索行為加以詢問及記錄,以杜日後爭議。我國既以法治國家、保障人權自詡,對於現行上開條文的缺漏自不能視而不見,在此呼籲及懇請各位立法委員盡速修改法律,使人權保護更為完備,也同時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權益。」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0/1262421

許峻鳴/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律扶助委員會委員昨天媒體的熱門新聞之一,就是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等人遭檢調警持搜索票到他們的住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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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14 日,20:57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12月16日投票的意義】

立法院長期以來在社會上爭議一直很大,做各行各業的職業印象民調,立法委員的形象經常倒數第一,最不受信任。

很多人質疑為什麼很多立委選上就成為黨意立委,忘記當初競選的理想和承諾,更經常成為關說和利益勾結的代表,但質疑歸質疑,結果只能徒喚負負。

過去幾年,這個議題益發尖銳地突顯。年輕世代發動過罷免立委,卻因為門檻過高而難以奏功。黃國昌自己就深有感觸,所以他在當選立委後,親自大力推動選罷法修法,降低罷免門檻,支持人民有行使罷免立委的權力。

有意思的是,黃國昌在推動修法成功後,自己成為第一個被發動罷免的對象。

因此,12月16日新北罷免與反罷免黃國昌的投票,有多重意義。

第一,這是選罷法修法,降低罷免門檻後,第一次成案投票,是台灣民主發展進程的重要里程碑。別小看這第一次罷免案,此事的意義比選立委還深遠。因此不只是新北市七個選區人民所該關切的,也是全國人所該關切的。

第二,我們應該尊重並恭喜推動罷免黃國昌的人。台灣社會終於多出一個新的可以用來表達民意、行使權利的工具,現在有人要使用,當然要尊重並恭喜。

第三,不同意罷免黃國昌的人,他們也該重視、珍惜這個新出現的民意工具,行使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要以為不出來投票就是不同意罷免。最後罷免之是否成立,要看罷免的票多,還是不同意罷免的票多。所以不同意罷免,就要出來投「不同意罷免」的票。

過去人民想對立委行使罷免權的時候,除了門檻高之外,也有動員資源上的不對等,處於劣勢。但是這一次卻不同。推動罷免的人,擁有很大的全國性動員人力和資源,所以時代力量的同仁說,反而是他們這個新成立的小黨在許多宣傳工具上呈現子彈不足的情況。

因此,不同意罷免黃國昌的人,不能只是談起來覺得「好玩」,或是認為不可能成功。「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這句話,不只是對想投罷免票的人而說,也是對反對罷免的人而說。

新北的汐止、金山、萬里、瑞芳、雙溪、平溪、貢寮地區選民,固然要實際投票之外,全國其他地方的人也該設法支持。

黃國昌不是唯一支持同婚的立委,也不是主導的人,現在既然被放大對待,那麼關心性別平權、婚姻平權的人也都該放大關心此事。

台灣出現三十五歲的世代分界線,處於新舊觀念和權力相互交替之際,需要更多代表年輕世代的聲音和力量。時代力量本來就是呼應這些聲音和力量而出現,雖然只有五席立委,代表不一樣的聲音。所以,年輕世代,以及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人,也都該放大關心此事。

最後,則讓我們拭目以待投票的結果。

圖像裡可能有文字

2017 年 12 月 12 日,20:21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學生社團點名民進黨青年參選人表態】

『多個學生社團發起聯署,要求民進黨參與2018年地方選舉的青年參選人,針對「勞基法修惡」明確表態,並採取具體行動。 ……

『學生社團要求他們回答以下問題:
(1)你是否支持本次勞基法的修正案?
(2)你是否支持政府未經廣泛的產業調查及民調就推動本次修正?
(3)你是否支持委員會中未經實質討論即包裹表決的粗暴手段?
(4)上述問題,如果你不支持的話,會有什麼具體行動?……

『學生社團認為,做為以青年翻新政治的形象投入選戰的參選人,對這次嚴重影響青年權益的法案以及不正義的政策審議過程,無法迴避表態,應該積極向黨內表達青年對於勞基法修惡的立場。如果他們對罔顧民意罔顧青年的法案不聞不問,或是一味的跟從黨意,如何能宣稱自己是為青年發聲並且要翻轉舊政治?』

《勞基法》修法將導致台灣「低薪高工時」的勞動環境將更加惡化,蔡英文總統承諾青年的未來藍圖已變質成以「功德」為名的過勞之島,…
STORM.MG

2017 年 12 月 11 日,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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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工會的抗議與勞動部的回應】

今天華航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到勞動部抗議。理由摘要如下:

『華航以林馨怡、張書元、朱良駿等三人在0623「交通部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會的言行為由,在人評會議中建議懲處以及解僱工會幹部;然而,無論是批評華航公司為血汗工廠,質疑公司預定降低派遣人數影響飛安,或是穿著制服潑紅色漆象徵血汗勞動等,均經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為執行工會活動,其言論未溢脫事實,表現方式也未溢脫界線。華航公司漠視勞動部的106年勞裁字第33號裁決決定書,執意懲處與解雇工會幹部,才是公然的違法亂紀。……請華航公司立刻停止先射箭再畫靶、抹黑工會幹部的行徑,停止非理性的打壓工會,還給台灣勞工言論自由的空間。』

因此這兩個工會抗議勞動部的訴求之一,是:「撤銷林馨怡、張書元及朱良駿懲處以及資遣」。

後來看新聞,勞動部的回應是:「針對華航確實違法的部分將依法開罰3萬元到30萬元罰鍰。」

相關新聞請參閱:
http://www.storm.mg/article/370922

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火和夜晚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緊急] [採訪通知]
先射箭再畫靶?抗議華航汙衊工會幹部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新聞稿
時間:106年12月11日下午兩點
地點:勞動部(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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