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2 月 21 日,08:36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之一:就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
王炳忠的案子,就檢調人員到他家搜索、拘提,他的律師被擋在門外這一點,蘋果日報昨天有許峻鳴律師的一篇文章。我讀了之後,也再請教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
許峻鳴律師的論點是:「被告(不管是誰)無論在刑事訴訟上的任何階段,在面對強大的偵查機關時,都有依賴辯護人(律師)的基本權利」。
他這麼說,是因為「有多位學者從《憲法》角度析述,聽審權乃刑事程序中被告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在連結人性尊嚴的《憲法》基本價值後,應認為不應局限於法院的審判程序,而係適用於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再者,《憲法》第16條揭示的訴訟權保障包含武器平等原則,重點則在於必須維持檢察官與被告間相當程度的平等,調、警執行搜索時,為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舉,集合大量人力採取突襲式的拂曉行動,到場後並逕行扣押可疑物品及要求被告不得任意對外聯繫,實屬常見,亦有其必要性;但相對而言,被告一人則會突然面對高壓、恐懼及孤立無援的情形,若被告遭搜索時律師無法在場,則雙方實力懸殊過大,恐將難以認為符合此一原則。 」
許玉秀同意這個立場。
她說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在民國24年的規定就是如此, 民國71年修正第27條的時候,竟然沒有跟著修正,當然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因為既然可以隨時選任弁護人,在司法警察調查時,在場協助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搜索丶扣押時,比起訊問,搜索丶扣押是更嚴重的強制處分,當然更需要辯護人的在場協助。這是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防禦權所必要。
關於防禦權的概念,她建議可以參考釋字第582號和654號解釋,以及釋字第654號解釋她的協同意見書。未修法前,檢警調都應該以憲法保障犯罪嫌疑人防禦權為據,將刑事訴訟法第150條擴大適用於偵查階段。
許峻鳴律師最後的結語是:「律師不是偵查中搜索的妨礙者,而是參與者;律師在場提供當事人即時的事實分析及法律意見,並對有疑義的搜索行為加以詢問及記錄,以杜日後爭議。我國既以法治國家、保障人權自詡,對於現行上開條文的缺漏自不能視而不見,在此呼籲及懇請各位立法委員盡速修改法律,使人權保護更為完備,也同時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權益。」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0/126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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