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2 月 21 日,17:11
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之二:有關偵查不公開…】
檢調人員到王炳忠家搜索時,他開直播到底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蘋果日報昨天有沈靖家律師的一篇文章,立場是沒有,但後來邱太三法務部長則說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所以我也再請教前大法官許玉秀的意見。
沈靖家律師的基本論點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得公開,首先,「偵查不公開原則」是起源於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對被告未審先判,導致被告或關係人的隱私、名譽、安全等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也明文規定,偵查程序中執行職務之人員(如檢察官、律師等),不得公開或揭露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也就是說,只有偵查程序中的公務員和律師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根本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限制。 』
許玉秀同意沈靖家律師的這個論點。
今天看一家報紙又提到,王炳忠的直播可能涉及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我再請教沈靖家,他回答這個罪名(以及「洩漏國防秘密罪」)只適用於公務員,王炳忠不是公務員,當然不適用。
我又聽到有人說:偵查機關如果認為直播可能涉及滅證、串供,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2項的但書,限制或禁止這樣的舉動。這一點我又請教沈靖家,他的回答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只有規範律師,不包括被告本身。如果是針對被告,適用的是刑法第165條。這一條是以湮滅「他人」罪證為必要,如果被告是湮滅「自己」的罪証,則沒有刑責。所以如果檢調人員認為有湮滅他人罪證的可能,是可以制止的。在制止之後如果繼續故意為之,則也有遭到逮捕的可能。
因此,沈靖家的文章,最後也提醒一點:這種直播行為,『是否逾越反蒐證的「必要性」?是否亦構成串證行為?均為日後承審法院在認定有無羈押原因、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可不慎。 』
綜合以上,王炳忠昨天的直播,就算可能觸犯法律,也絕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至少邱太三法務部長是說錯了。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0/126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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