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9 月 28 日

P 隨筆

范姜提昂這一篇文章分析得很好,值得大家注意,並對下一任政府要求改變。別讓勾結對岸對台灣造成危害的人無法可辦。

對岸巧妙地把台灣列為「境外」而不是「外國」,所以中國人如果勾結台灣,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照樣可以拿《中國刑法》102 條,通稱「背叛國家罪」或「叛國罪」來辦。
而台灣在廢除了動員勘亂條例之後,《刑法》雖然有「外患罪」,但卻辦不了勾結對岸危害台灣安全的人,因為依據《憲法》,大陸地區不是「外國」。
不只如此。像范姜提昂文中所指出,如果現役軍人有《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可以辦,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法官卻選擇適用《國家安全法》第 2-1 及 5-1 條,最高刑期不過五年,「可見國家陷入『叛國超爽』狀態,不僅須修法,法官適用法律也有思考空間。」
我看這個問題可能也不需要修憲,是否比照對岸,也在《刑法》的「外患罪」裡裡加一個和「境外」相關的條文就可以?請法律專家指點。

需要修法,別讓勾結對岸對台灣造成危害的人無法可辦。修法之前,現役軍人如果也有這種情況,法官應該用《陸海空軍刑法》而不是《國家安全法》的相關法條。
WWW.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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