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須團結

F 文化相關G 政府與政治P 隨筆
【乙方須團結】
這個星期太忙,今天才有時間看了一遍

馬世芳

希望大家注意的「乙方須團結」事件所有相關新聞。

馬世芳最新貼文指出一點,照藝文採購法17條:「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 #特殊情形,得取得 #部分或全部 著作財產權。」
這確實是關鍵。
明明法律規定是公家機關要使用乙方(創作方)的著作權時,以取得「授權」為原則,但現實情況是,太多公家機關把「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當成原則,不想和乙方共有著作財產權,當然更不想只是取得「授權」。
這次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就是之前付馬世芳主持費還願意和乙方共有著作財產權,但現在想「見賢思齊」,付了主持費就擁有全部著作財產權。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應該知道那些「賢」其實是「不賢」。他們真正要做的,是依法行事,回歸藝文採購法17條的精神:「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而不是以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支持馬世芳,以及他說的「乙方須團結 團結真有力沒有乙方是局外人」。
把相關的重要貼文整理在這裡:
1.事件起源
2.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發了聲明稿,馬世芳的回應:
3.乙方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Comments

Previous
十心與十五心
Next
神秘的力量,讓想像力飛昇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