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2 月 15 日,21:46

P 隨筆
台灣許多地方要求出示身障證明的規定值得一提。
先說買高鐵票好了。
如果是身障者找別人去便利商店代為買票,要求出示身障證明是合理的。
或者,如果身障者雖然親自到高鐵櫃台買票,但身體情況是肉眼不易判別的話,那要求出示證明也合理。
但是如果當事者拄著拐杖,或坐輪椅到高鐵櫃台買票,看一眼就可以判別是否身障的情況,卻仍然要求非出示身障證明不可,就是很不便民的規定。
在美國、歐洲,甚至韓國,即使我是外國人,去買火車票也從沒被要求出示什麼身障證明。
今天去一家電影院又長了見識。
不但要求出示身障證明,還要我在他們手寫我姓名欄的旁邊,再簽名。
我簽了個名。
但是說不行,「要用正楷簽」櫃台說。
「可是旁邊你已經用正楷寫了我的名字啊。」我說。
「這是我們規定。你還是要用正楷寫一遍。」
「這麼麻煩那我不要買了。」我說。
「那你可以請陪你的這一位在底下這邊替你寫。」櫃台的人一絲不苟地提醒。「可是要註明是『代』噢。」
我看他說的那一欄是「經理或M2 核可」。管控還真是嚴格。
身障優待不就是要優待身障者嗎?不必搞得如此如臨大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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