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5 月 6 日
P 隨筆
看了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的<真正應該預防性羈押的是對暴力上癮的政府>,才知道法務部羅瑩雪部長這次批五個人的執行死刑令,是在她說自己「請休假心情比較平靜的時候批的」。
而錢建榮指出她「忘了當天如果有再審、非常上訴或聲請釋憲不能執行死刑的公文通知來,不在辦公室的她可是收不到的。果不期然,執行當日真有死刑犯劉炎國聲請非常上訴。」但因為部長已經批了,當天六點一定要殺了這個人,所以「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都還沒有就任的最高檢察署,在代理檢察長林偕得的決定下(誰知道還有無部長指示),只花一個小時就在下午五點將律師寫的上萬字聲請書駁回。」
下頭再引錢建榮一段話。很高興他也同意卡繆的「我反抗,故我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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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交接的空窗期不能作出重大決定,這是每個握有權力者都應有的憲政常識。如果剝奪人命不是重大決定,還有甚麼是?明明不到一個月的檢察總長交接期間,前任總長又是因為犯罪被判刑而下台,更不適合處理人民的刑案冤屈。結果法務部長非要在這個最高檢察署家裏沒大人的時候,早先是對學運案件干涉檢察官偵查權,說三道四;這次更是架空最高檢察署審核人命的程序,在沒有(適任)總長審閱死刑犯卷宗的情形下,聲稱以虔誠佛教徒之姿,一次殺掉五個死刑犯。這不是最高境界的程序恣意,還有甚麼是呢?
「更離譜的來了。行政院長 5 月 2 日在立院接受質詢時說,檢察官的預防性羈押就是針為蔡丁貴等少數帶頭者而來。殊不論江院長如何確定民眾是聽蔡丁貴先生的;或其實是自發性的集會,這可是受到釋字718號解釋保障的臨時性集會。即使是跑到路中央肉身擋車的零星民眾,都難以構成刑法第 185 條的『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就算檢警受到羅部長的『指示』要亂凹本條罪名,它也不是可以適用預防性羈押的法定罪名。
「從 323 政院的血腥鎮壓開始,國人歷經 411、427、428 的幾次警察鎮暴,水注、木棍、盾牌早習以為常,民眾能做的也只有反抗。卡缪說的:『我反抗,故我們存在』。隨著 425、429 民眾包圍立院的反抗作為,5月2日立院開會當日,為了保護江院長(我想不會是王院長)竟然連反恐部隊都進駐立院四週了?!更別說只在網路上轉個『捷運或忠孝東路走九遍』的黑色玩笑話,警察立即可以從台北到嘉義逮捕人,這又犯了甚麼罪?
「這個國家對於暴力根本已經上癮!而且不惜違法也要『恐嚇』人民:不知道罪名的現行犯逮捕、不符法定罪名的預防性羈押都可以。更可怕的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也要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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