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4 月 30 日
P 隨筆
寫了<核廢料拼裝車與空白支票>,發表於今天蘋果日報:
核廢料處理的相關立法,最近有一個賈儀平等學者發起的「學者版」通過了一讀,本周五又有一個「政院版」排入一讀。「學者版」的是拼裝車版本,危機重重;「政院版」的則是個黑洞,等於要一本空白支票。
「學者版」的架構是拼裝原能會現有的<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和核廢料場址設置條例,再有些加減。所以光是對照現有的原能會條例,就可以看出有哪些問題。
第一,現在核廢料管理的主管機關是原能會,但是在新的學者版裡,主管機關成了經濟部,然後把原能會安排成「輻射安全管制單位」,有些事情(如貯存容器的規格)要由經濟部會商原能會定之,有些事情(如低階核廢料的分類)又要原能會直接定之。一看就是多頭馬車,權責糾纏不清。
第二,要新設「資訊交流委員會」和「科技諮詢委員會」。前者好像主要做資訊宣導,但也要負責決定建議候選地址;後者說是由中央研究院推薦的專家學者組成,但只提供專業意見。所以這兩個委員會的權責也是十分模糊。
第三,原能會現有的法條裡,處理核廢料的「經營者」,得先經過審核才能拿到建造執照。審核的四大條件裡,有一條是「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甚至對實際操作的運轉人員,也有資格規定。但是新的學者版裡,負責處理核廢料的稱作「營運者」,只有一句「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營運」,其他什麼規範也沒有。實際操作人員的規範,當然更沒有。
第四,照現行法,如果違法,不但要處以最高達一億元的罰款,並且「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有些犯行(如棄置核廢料)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都會因執行業務違法而受處罰。但是在新的學者版裡,違法只有最高一億元的罰款,沒有連續處罰,更沒有任何刑期的處罰。總之,對違法者門戶洞開。
第五,台灣目前核廢料管理最難也最核心的關鍵是在選址。現行條例規定最後由地方公投決定。學者版設計了由評選「潛在地址」到「建議候選地址」,再經當地議會通過,成為「候選場址」,再經過環評通過之後,送立法院通過,最終由行政院核定為場址。其中,公投不見了;給地方的回饋金不見了;土地撥用及徵收辦法不見了。在台灣今天的現實,這能行得通嗎?
此外,學者版有個旗幟鮮明的第十八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應採用深層地質處置方式設置。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地下實驗室,研究深層地質、水文條件及工程技術。」從學者版發起人都是地質學者來看,整個立法應該都是為了這一條。但這是用立法來解決的事嗎?並且經濟部有能力監督、主管這麼一個地下實驗室?
最後,學者版引人疑慮的是:為了處理核廢料相關的事情,要成立一個管理基金。台電累積的三千億左右基金都要「全數撥入」,再組成一個「基金管理會」來運用。可對於這個基金管理會的權責,卻沒有任何說明。這是否很奇怪的事?
至於政院版,比學者版好看的地方是沒那麼支離破碎,然而難看的是其實什麼都沒說。政院版的重點,是設一個行政法人來管理核廢料,這個行政法人由一個十五人的董事會運作,再由經濟部督導。別無其他。簡單地說,政院版只是告訴我們,一切都交給這個不必受立法院直接監督的董事會吧,他們搞定。學者版還勉強拉原能會當個配角,政院版連提都不提了。
核廢料的處理,是關係我們及子孫生死之事,立法的人應該嚴肅一點,自重一點。
立法委員也該撤簽的撤簽,幫我們擋關的擋關吧。
學者版
http://webhost2.ly.gov.tw/105…/…/2015/201503/20150327-03.pdf
政院版
http://www.ey.gov.tw/…/16f5b876-7b76-49eb-9aa2-59a5d1ba8f1f…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http://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http://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
http://www.appledaily.com.tw/…/%E7%84%A6%E9%BB%9E%E8%A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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