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 15 日,10:00
G 政府與政治J 核電與能源P 隨筆
【為什麼不能二次送件?—請馬英九和張善政先生參考】
前一陣子,「以核養綠」公投案說是要二次送件,中選會不收之後,有人絕食抗議,前總統馬英九和前行政院長張善政都去打氣。
馬英九說:補送時間在期限以內,法律也沒找到哪一條規定不能補送,所以中選會這是在糟蹋「公投法」。
張善政去聲援,則直接說:「中選會就是另一個促轉會,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就是下一個張天欽。」
送案的人要給自己的行為強找正當性解釋,這是人之常情。不過,看當過總統的馬英九和當過行政院長的張善政都說中選會不收補件是違法之後,讓我好奇地請教了一些法律人士,包括 賀德芬 和 苗博雅 MiaoPoya 等人。
所以我把他們對「為什麼不能二次送件?」的說明用 Q&A 整理如下,希望至少馬英九和張善政先生,以他們曾經當過國家領導人的高度能看得比較明白。
Q:為什麼不能二次送件?
A:公投法對於送件,有三個相關的規定:
1.連署開跑後,六個月內要完成送件。沒有完成,就視為放棄連署
2.送件後,中選會在一個月內要完成查驗,告知查驗結果。
3.如果查驗後發現份數不足,中選會有義務通知領銜人「補正」;領銜人有一個月的時間可以補交連署書。
如果用考試來比喻,就是交卷時間可以提早,最遲則一定要在鈴聲響之前交出考卷,否則視為缺考。
但交了卷後,老師有責任在十五分鐘內批改完成告知成績。
初閱成績出爐後,若不及格,再有十五分鐘時間可補考再交卷。
那麼,考生可不可以自行決定提早交卷,走出教室晃一圈之後,發現可能考不及格,就再跑回教室說,我要二次交卷呢?
老師說不可以,因為這樣會架空原先關於交卷的時程規定,造成時程紊亂。
如果同意,那批改時間要從一次交卷起算?還是二次交卷起算?還是最後一次交卷起算?如果從最後一次交卷起算,豈不是可以隨他愛交幾次就交幾次,時限一直往後延長?如果認可多次交卷,往後有考生在第一分鐘就交一部分,之後每隔五分鐘就「交卷」一次呢?
Q:可是馬英九先生說:公投法沒找到哪一條規定說不能補送?
A:這就像是說:剛才那個考生不服在抗議,說考試規則上又沒有寫不能多次交卷。沒有寫不能做的事情,就是可以做呀。
Q:那是不是「法律沒規定不行,就代表可以」呢?
這句話對。但是不適用在這個場合。
對的部分是,這句話展現的是「限縮政府權力」的精神。如果法律沒有明文授權,那政府就不能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面對政府在欠缺法源依據之下,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確實可以理直氣壯地說「沒有法律規定,你不能限制我的權利」。
不過,在「公投二次送件」的案例裡,人民和機關彼此的權利義務,已經在公投法規定的程序裡有了安排(你按時送件、我按時審核)。領銜人送件的權利已經在一次送件的時候被保障。如果要硬說「公投法沒有規定不能二次送件,就代表可以」,那麼,公投法也沒有規定公投票投進票匭後不能拿出來再投一次,難道就代表可以嗎?
法律的解釋除了文義,還要考慮體系。如果某種解釋方式會直接架空其他重要規定,那麼採取該種解釋就有爭議。
公投送件的相關規定,除了保障領銜人的權利,其時程規定也與公共利益有關(穩定、可預期的時程,才能避免因公投時程不明確而引起的社會動盪)。否則,如果其他公投案的領銜人又提出不同的要求呢?
Q:可是如果有人還是堅持公投法沒找到規定,就不能拒收補件呢?
A:民主多元的社會,人民對法律的詮釋,本來就不需要跟政府一樣。但在民主法治國家,對行政機關的解釋不服,最正本清源的正辦,還是請司法權出來主持公道。
借用考試的比喻,若考生不服老師關於交卷、批閱規定的解釋,最重要的行動,還是要向有權推翻老師決定的上級機關申訴(例如依照學則向學務處申訴)。
如果有考生光坐在教室門口抗議,但卻堅持不向學務處申訴;等老師宣佈可以補考之後,說拒絕補考,那就有點奇怪了。
在公投能否二次送件的案例裡,當時最該採取的法律行動,是要求中選會出具「拒收連署書」的書面拒絕文件。接著持這張拒絕文件,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一路到聲請釋憲,請司法院大法官來主持公道。
這才是正本清源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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