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拆解「文化創意產業」的元素
F 文化相關
本文同時刊載於 2009.01.30中國時報
台灣談「文化創意產業」,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文化創意產業法」,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卻一直給人徘徊難前的感覺。照我自己的觀察,其中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文化創意產業」裡面,包含了「文化」、「創意」、「產業」三個元素。但既然我們已經將之稱之為「文化創意產業」,則不應該再把這三個元素拆開來分解對待,而應該以一個新的有機體來看待。
然而,過去當我們談起「文化創意產業」的時候,往往不是只見「產業」而不見「文化」,就是只見「文化」而不見「產業」。最後,往往落得只剩下一個「創意」被孤零零地拿出來強調。
除了把「文化」、「創意」、「產業」三個元素分解拆散以待的問題之外,我們還經常看到的第二個問題是,把三個元素都窄化了。從政府到企業到媒體到一般人的言談中,我們很容易把「文化」窄化為「藝文」;把「創意」窄化為「設計」;把「產業」窄化為「生產」。
把「文化」窄化為「藝文」,有兩個風險。第一,是使得「文化」成為和某些特定領域,特定創作人士相關的事情了。直接把「文化」和(精緻的)「藝文」劃上等號,不也表示我們對「藝文」的重視嗎?有人也許會問。但我認為不見得。沒有認清「文化」與「藝文」的異同,那也就是沒有認清「文化」的作用與價值。沒有認清「文化」的作用與價值,事實上也不可能會真正重視「藝文」。
把「創意」窄化為「設計」,也有風險。現在看得到的好處是,所有大專院校裡,和「設計」相關的科系都受到了重視,各種活動的經費也都相當充裕。但這裡隱藏的風險是:「設計」以外的「創意」如何獲得重視與鼓勵;校園教育以外的企業界的實戰「創意」如何獲得重視與鼓勵,則沒有獲得相對等的重視。
至於把「產業」窄化為「生產」,則和台灣經濟長期引為支柱的代工生產表裡呼應,互為因果。而我們看到最明顯的後果是,製造業以外的行業,很難形成產業。越是提供無形產品與服務的行業,政府越沒有支持與鼓勵的辦法,企業也越沒有可以充當借鏡與參考的依據。日積月累,惡性循環。
以上這些問題,反映到最近許多部會都在擬的「文化創意產業法」版本上,可以看到越是開宗明義的第一條主旨,越是說得含糊不清。有人說是要「營造文化創意產業良好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並與國際接軌」,有人說是要「開發國際市場」,「建構有助於文化與創意發揮的社會條件」,但到底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以及我們重視「文化創意產業」的目的何在,則仍然模糊。
台灣的確到了要使「文化創意產業」有所啟動的階段。不論如何啟動,首要之務,就是不要再支離破碎地拆解其中包含的元素,並且窄化相待。相反地,應該是以一個有機體來看待「文化創意產業」,並且包容以待。
從「有機體」加上「包容以待」的角度來看,所謂「文化創意產業」,可能有兩種意義:一種是「以文化創意為特色的產業」,另一種是「從文化中尋找創意的產業」。前者比較特定,涵蓋出版、音樂、表演、電影、視覺藝術等行業;後者,則可以包含任何行業──只要這些行業願意從文化中尋找創意,可以從文化中尋找創意。
不論政府或民間,以一個有機體來看待「文化創意產業」的時候,固然應該重視前者,也該同樣重視後者,鼓勵後者。前者和後者,可以相輔相成,互為滋養 成長的土壤。也只有這樣,「文化創意產業」才可能不是一個疊床架屋出來的口號,而是和我們每個行業,每個人都密切相關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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