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該知道「基金」和「基金會」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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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時刊載於 2009.04.23中國時報

  去年,文建會繼經濟部之後的《文化創意產業法》草案(以下簡稱「文建會版」)出爐之後,因為仍然沒有符合各方的期待,遭到許多批評。各界人士提供建言,籌謀行動,希望能在該草案送進立法院之前,有所補救。
  進入今年之後,這些建言與行動,更趨積極。民間有學學文創為代表,召開涵蓋十六個行業的一系列討論,匯整出各方意見,以供政府參考。
  繼之,政府也有積極回應,除了馬英九總統親自主持「文化創意圓桌會議」的開場,全程三小時聆聽出席人士的意見,蕭副總統也銜命與各界後續開會討論,要把各界建言送交行政部門參考之外,今年行政院的春節茶會上,劉兆玄院長也宣布行政院將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自己親自主持。
  過去不論經濟部或文建會所擬《文化創意產業法》之為人詬病,主管機關是很關鍵的一點。面對台灣前所未有,涵蓋領域如此之大,眾所期許又如此之深的《文化創意產業法》,主管機關不論是文建會或經濟部,兩個單位都有其不足之處。因此在眾多討論中,政府如何設置一個跨部會的協調單位,類似李國鼎時代的科技顧問小組,是一再被提出的議題。所以,劉兆玄院長親自召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的宣示與行動,很令人振奮。
  最近,行政院新通過了一個《文化創意產業法》版本(以下簡稱「行政院版」),送進立法院了。且不論現在這個版本和民間這一陣許多討論與建言的內容之落差,光拿原先的「文建會版」來對照一下,也有令人錯愕之處。因為從「行政院版」裡,不但看不出層次提高到行政院長擔任「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召集人之後所應有的誠意與魄力,反而比原先區區文建會一個單位所提出的版本,還增加了許多空洞和倒退。
  我們來看這兩個版本的四點主要差異:
  一、「藝文消費抵稅條款」:「文建會版」裡,個人對「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展演之門票消費」,可以有一萬二千元的報稅扣除額;「行政院版」則刪掉了這一條,改為企業購買文化創意事業的門票來贈送給學生及弱勢團體的話,可以列入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二、「文創基金」:「文建會版」裡的說法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行政院版」不見了「基金」,卻出現了一個「基金會」:「政府為投資、輔導文化創意事業,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
  三、「文創預算保障」:「文建會版」說,政府為了扶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要保障「所需經費逐年成長」,但因為沒有註明應占GDP多少百分比而被人譏為沒有誠意;「行政院版」更進一步,不但沒有補充與加強,連「所需經費逐年成長」的字都刪掉了。
  四、「人才延攬進用條款」:政府因為缺乏文創產業的專業人才,不懂民間思惟,需要由民間舉才,因此「文建會版」規定政府機關可以「會同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並放寬公務員任用之資格」。但是現在的「行政院版」不但沒有更開闊性的解釋,卻連這一條都乾脆刪除了,不見了。
  「行政院版」比「文建會版」倒退的這四點之中,「藝文消費抵稅條款」之刪除,近日引起的反應最激烈,討論最多。而我自己最好奇的,則是原先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所應設置的「基金」,為什麼卻變成了「基金會」?
  略識之無的小孩子,都知道「老婆」和「老婆婆」是不同的。有一點常識的人,也都該知道「基金」和「基金會」的作用是不同的。政府認為可以透過一個基金會來「投資、輔導文化創意事業」,不知道他們到底是把中華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看得多小?或者,把這個基金會的規模設計得多大?
  在馬總統表達那麼重視「文化創意產業」,親自主持相關圓桌論壇的開場,劉院長也劍及履及,親自召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而協調出這麼一個版本之後,應該跟大家有個說明。
  不然,就這段時間有那麼多各界民間人士跟著一起參加相關討論,投注心力而言,我這篇文章還可以另換一個標題:〈政府不應該拿人民的時間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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