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鑫院長鈞鑒:
去年七月,大塊文化因為籌備《經典3.0》巡迴海峽兩岸三地的系列演講,以及後續出版繁、簡體字版書籍(以下簡稱本案),承蒙撥冗聽取簡報,慨允由故宮擔任演講活動的顧問,十分感謝。
唯自去年年底我們開始與文化行銷處金士先處長實際洽談故宮如何授權圖片以來,至今許多波折,因而奉函有所請教。
本案雖然包括二十五種書,但其中主要以和中國文化相關的書種(如《寒食帖》)需要向故宮申購圖片,並且各書需求圖片數量也沒有一定,因而從一開始,我們就希望按個別書種的需要申請購買圖片。然而今年1月13日金處長要求,本案不適合如此辦理,改要我們以《經典3.0》全系列二十五種書和故宮簽合作合約申請,後來並安排我們於1月29日到故宮參加合約審查會議。
然而,該次會議主席馮明珠副院長表示,基於本案不是每種書都需要故宮的圖片,並且各書種也不過只是需要三、四張圖,所以本案不需要簽署這種全系列合作的特別合約,大塊只需要回歸基本,按需要的個別書種申請購買圖片即可。
會後,我們等待十多天沒接到金處長進一步指示,只好在2月11日寫信請教是否確實不必簽全系列二十五種書的合約,而改以單書申請購買圖像。金處長次日回信,確認「上次會議已經決定以購買圖像授權方式處理」,不需再簽特別合約,並在電話中要我們年後直接申請買圖。
但2月22日春節假日結束上班後,故宮又來電說還是要以全系列二十五種書來簽約,並傳來一個新修改版本的合約。其後就合約歷經將近又一個月的反覆修改討論,由於金處長新提出要我們保證簡體字版載示故宮全銜的問題(詳下文),於是在3月12 日,我們再次聯絡馮副院長之後,經馮副院長同意,後來金處長也再次同意,我們不必簽全系列合作合約,而重歸單純的按書種購買圖像授權方式。
我們立即依照要求,填寫申請單按個別書種申請使用五種書十八張圖,後來又應要求,在個別書種的申請單上補充一些附註。
但我們送出申請單十天之後,3月22日金處長又再度來電,要求大塊還是得簽《經典3.0》全系列二十五種書的合作合約,並再傳來一份新版合約,其中還新加一條預付百分之三十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我們基於申請購買故宮圖片的書種只有五種,總張數不過十八張,卻又再三要我們簽全系列二十五種書的合作合約之不合理,向金處長表達,但未得同意。
3月23日我們再次寫信向金處長表達故宮這種要求之不合理。為突顯這種不合理,我們還把申請購買圖片進一步減少,只剩下《寒食帖》一種四張,並堅持不簽全系列合作合約,而依照單書申請購買圖片的程序進行。
故宮得知我們申請購買的圖片只剩下《寒食帖》一種四張之後,表示如此則可以同意不簽全系列二十五書的合作合約。但又提出新要求:大塊除了填寫申請單之外,還得再出一公函給故宮。
我們在3月24日再寫給金處長,請他明示是否需要公函,以及公函應該如何行文。金處長先是要屬下以電話回答「公函可附可不附」,但是在3月30日,金處長終於又親自回信,表示將請人傳來公函範本。不過,其後事隔近半個月,至今(4月13日)我們仍然沒有收到故宮傳來任何公函範本。
以上,我們和故宮就本案來往的重要過程,請見附件一。
金處長和我們幾次關鍵來往電郵內容,請見附件二。
今天奉函,一方面是向 閣下說明這些過程,另一方面也是有基於這幾個月與故宮來往的情況,甚感不論是就一名出版人而言,還是一名納稅義務人而言,都應該說出故宮目前需要面對的三種問題,以請教於 閣下。
這三個問題,分層次如下:
一、故宮如何去除被政治符號牽絆的問題
金處長和我們接洽過程中,前後給我們多次合約版本中,(第二條第一款)一直把故宮的全銜標示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
金處長始終知道我們所需要購買的圖片將另外轉授權給大陸出版社出版簡體字版,到3月4 日的合約版本之前,他要求的第二條第四款的文字如下:
簡體字版則可由乙方轉授權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社出版,此外,乙方不得將本藏品再授權、轉租或轉包予第三人。
但是到3月4 日,他再改了一份新合約給我們,第二條第四款的相關文字卻增列有底線字部份: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政府法令及同意本院全銜完整載示於本著作物之前提下,將本著作物的簡體字版轉授權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社出版,此外,乙方不得將本藏品再授權、轉租或轉包予第三人。
事後金處長一再堅持有底線字部份的必要,主張載示故宮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為不可更改之規定,台灣出版業者必須保證大陸出版社也遵守。
我們對以上有疑問者如下:
- 故宮的全銜何時更改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
- 我曾經向金處長請教:過去民國八十年代,在兩岸三通還未通之時,兩岸故宮都可以合作《國寶薈萃》,並允許兩岸出版社互相以「台北故宮」及「北京故宮」載示,何以在兩岸情況遠為開放的今天卻不可?金處長答以今天情況有所不同。請問今天情況有何不同?所謂台灣業者必須保證大陸出版業者也載示故宮全銜,否則就違反政府法令,法令根據何在?
- 我們明白政府及公部門重視名銜表達,因而字字計較的理由。但是我也覺得,政府及公部門也應該顧慮到民間實際的運作需要。以民間文化業者的需要而言,如果能回到二○○○年之前國民黨執政時所允許的,保留兩岸故宮可以「台北故宮」與「北京故宮」並行標示的空間,不但中性,也最實際。否則,如果強要民間業者在文化活動中也堅持一些事屬台灣政治意識型態的堅持,則不但窒礙難行,也可能讓我們在兩岸文化活動中錯失良機。
退一步而言,事實上,故宮對彼岸大陸出版業者必須載示全銜一事要求嚴格,但是在台灣本土卻不然。任何人在台北市坊間任何一家書店,都可以看到許多在台灣出版的繁體字版書刊,都不以全銜載示故宮的圖片授權 。
我們在台北的書店輕易隨手收集了數十種此例,略舉如下:
-
如果故宮可以容忍在台灣看到的這種種彈性載示情況,卻要求業者必須保證大陸出版業者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載示,是否過於被政治符號所牽絆?
二、故宮的圖片申購規定和程序是什麼?如何做到公開、透明、公平?
一、從這幾個月故宮對我們的要求來看,顯然故宮在處理申請圖片的時候有多種不同的規定。有需要就系列出版物簽合作合約者;有單書也得簽合約者;有單書不必簽約,只以申請單來購買圖片就可以者;有申請單上需要加註使用版本或其他限制者;有申請單上需要附加細部成本分析表者;有申請單之外還得加一公函,公函有特定範例者。
然而,就民間的申請者而言,我們卻完全看不到這些規定是公開的,透明的,更遑論故宮對各申請使用者是否都公平地一體適用。我們之知道有這麼多可能的規定,是由於故宮一次又一次變換我們適用的規定,對我們提出一次又一次不同的要求,才略有體會。
政府及公務機關的作業,應該日趨公開、透明、公平,是社會的共識,也是社會進步的象徵。今天故宮的種種規定,卻為什麼如此之不透明,有如此大的模糊地帶,並且讓個別負責人員在自己位置上有他自己個人自由心證的極大空間,使無所適從的民間申請者疲於奔命?
這到底是故宮的政策,還是個別情況的個人所恣意而為?
敬請 閣下說明故宮的各種規定,這些規定如何公開、透明、公平地適用於各申請者,並請賜知大塊文化本案究竟適用哪種申請規定與程序。
二、故宮內部的決策程序、行政倫理何在?如何避免個別人員形同擾民的行為?
1月29日馮副院長主持的故宮審查會議上已有決議,本案只是個別書種需要向故宮購買數量不多的圖片,不適用於以全系列二十五種書和故宮簽合作合約,而金處長2月12日也有來函確認這一點,但他又在2月22日再次回頭要求我們回頭以全系列來簽合作合約。
3月12日,馮副院第二次表示本案不需要簽全系列合作合約,金處長也再次同意,並指示我們如何填寫申請單並加附註等等,但是3月23 日金處長卻又傳來新的全系列合約要我們簽。
我們表達申請五種書十八張圖卻要簽全系列合作約的不合理,金處長不同意。等我們減少為一種書四張圖,金處長又同意可以單書申請購圖。
到最後,金處長三月三十日來信說要寄一公函範本讓我們用來申請購圖,但是事過兩個星期又無下文。
對於以上,我們極為好奇:故宮的決策程序和行政倫理何在?為什麼1月29日故宮的審查會議的決議(不需要簽全系列合作合約),金處長可以在明知道有這個決議之下,還反覆推翻這個決議,一再要求我們簽全系列合作合約?其動機究竟何在?所恃何在?
我們也想知道:身為公務機關,故宮內部的工作考核規範,有沒有把「便民」列為一個要項?對於形同擾民的行事,有沒有避免及防範的機制?
故宮的文物,是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精華所在,並且歴經戰亂而來台,有社會各界所共同捐獻、投注的心血與努力。
不論身為申請使用故宮文物的出版業者,還是中華民國的納稅人身分而言,我們都非常感謝故宮的上下同仁以其專業知識與涵養,為我們善加管理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但一如上述,以本案為例,我們也發現故宮有不同層次的問題需要面對,才能把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做更有意義也更有價值的發揮。
馬總統就任後,己經實現兩岸三通,並以活路外交而自豪。故宮際此時空,應該善加體認到自己是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一個極其重要的資源,形同火車頭的力量。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想要放大眼界,以大陸市場為腹地來擴大經營規模,不可能不善用這種資源。故宮如果能公開、透明、公平地讓社會各界善用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對民間,對故宮,甚至對政府而言,都可以創造極高的附加價值。否則,形同固步自封,錯失良機,也有負全民所託。
今天奉函說明的,我相信並不是自己一家企業遭遇的問題,應該可以說是許多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者共同的心聲。也由於 閣下如何回應這些心聲可為社會各界所參考,因此奉函時除有相關副本收文者之外,也將公開發表。綜合以上,敬請賜覆。賜覆內容,我們也會一併公開,以資社會各界公開討論。
在等候回覆的同時,我們也將先保留採取以下行動的權利:
- 向行政院、行政法院、立法院申訴的權利。
- 向監察院陳情,請監察委員調查故宮相關規定及行事適當與否的權利。
- 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因為故宮在處理本案過程中耽誤我們出版作業,改變我們對讀者的出版承諾,而造成我們精神、財務及名譽的損失,以請故宮賠償。
謹此。即頌
鈞安
郝明義 謹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函以電郵與掛號並陳
副本送: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
行政院 吳敦義院長
附件一:
200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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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周功鑫院長和文化行銷處金士先處長,說明經典3.0巡迴兩岸四個城市的演講及出版計劃,周院長同意故宮列名巡迴演講的顧問 |
20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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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和金處長請教如何申請購買圖片,金處長解釋了1.付權利金 2. 單張別付費兩種辦法 |
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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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塊同仁陳怡慈和文化行銷處聯絡同仁通電話,得知我們各本書情況不同,應用單本書購買圖片的辦法較好,於是針對《寒食帖》單書需要的圖片,發信請教申購程序 |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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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銷處傳來合約範本(是全部使用故宮圖片並且付版稅方式的合約)+四種相關故宮規定及附件 |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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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故宮寄來的合約範本不適合我們的情況,我們寄出修改版1,仍然只針對《寒食帖》,並按單張申購價格來計算 |
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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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通電話和故宮討論後,寄出我們的修改版2, 仍然只針對《寒食帖》,並按單張申購價格來計算 |
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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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金處長談合約,金處長要求我們改以《經典3.0》全系列25種書與故宮簽約,並安排我們在1月29日出席故宮的審查會 |
2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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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出我們的修改版3,應金處長要求,把合約改為以《經典3.0》全系列25種書與故宮簽約,付費則仍按單張價格計 |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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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故宮審查會。會議主席馮明珠副院長表示《經典3.0》只是個別書種需要用到故宮若干圖片,並不適用以全系列25種書與故宮簽約,而應該改以單書別申購圖片的方式進行 |
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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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銷處一直再沒正式回音,郝明義給金處長一信,請教是否確實不必要簽全系列的約,而是改以單種別的需要個別申購圖片 |
2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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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處長回信確認1月29日的會議決議,要我們改以按購買單書的圖檔處理,當天並再有電話確認不必再簽約之事 |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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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後第一天上班,故宮又傳來合約修改版4,回頭要求我們就全系列25種書與故宮簽約,付費則仍按單張價格計 |
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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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明義和金處長通電話討論一些細節後,傳給他們修改版5 |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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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再回傳來他們的修改版6。第二條第四款新加要大塊保證大陸簡體字版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的全銜 |
20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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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明義去見周院長和馮副院長 |
2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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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明義與馮副院長聯絡,再次得知此案不須簽合約,可單書購買圖片。我們當天提出圖片申購表 |
2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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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處長來電,也再次同意單書購買圖片 |
2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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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銷處要我們在單書申購表上註明只限繁體字版。我們當天補上 |
20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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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銷處來電,要我們補上詳細成本分析表。 |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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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銷處又傳來一份要我們就《經典3.0》全系列25種書與故宮簽約的新版本7,還新加一條預付違約保證金30%。大塊同仁徐淑卿致電金處長,說明只申購五種書十八張圖片,卻又要我們簽全系列25種書合約的不合理,但金處長不表接受。 |
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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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淑卿寫信給金處長,表達不肯簽全系列合約的立場,要求就單書申購,並把申購書種由五種書減為《寒食帖》一種 |
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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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銷處打電話來,說只申購《寒食帖》一種可以單書申請,但得另加一公函 |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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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處長正式回信給徐淑卿,說同意單書申請購圖 |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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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淑卿寫信問金處長,是否確實需要附上公函才能申購,以及公函應如何行文 |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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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銷處打電話來說,公函可加可不加 |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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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處長來信,說要加公函,並將傳來公函範本,但後來到4月12日都一直未見下文 |
附件二:
1. 金處長2月12日來信,確認1月29日的故宮審查會議決議不需要簽全系列合約,只需要單書購買圖像授權。
2. 大塊同事徐淑卿於3月23日寫信給金處長,表達故宮要求只買五種書十八張圖也得簽全系列合作約的不合理,並把購圖書種減縮為只剩《寒食帖》一種四張。
3. 大塊文化於3 月23 日又接到文化行銷處說單書申購圖片也得附加公函的電話,去電再次詢問,則又得到「可加可不加」的回答,因此於3月24日致信金處長詢問是否確實如此。
4. 3月30日金處長來信說會傳來公文範本,但迄至4月12日沒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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